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5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环保局:
近期,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分别对自治区境内部分采矿、选矿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境安全意识较差,存在尾矿库没有相应环保应急措施,未按环保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技术性不强等问题,为加强我区采选矿企业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尾矿库企业的环境应急工作,根据《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摸清辖区内各矿山采选企业尾矿库的运行状况、管理情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认真排查环境风险,并填写尾矿库基本信息表(附表1)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表(附表2)。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尾矿库企业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和备案,预案评审后,尾矿库企业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相关要求,明确分工,强化保障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意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的不足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确保科学处置。
三、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尾矿库企业按要求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报我厅进行评估和备案,逾期不完成的,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予以查处。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何京亮
联系方式:0991-4165418 18099226136
附件:表1、尾矿库基本信息表
表2、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表1 尾矿库基本信息表
尾矿库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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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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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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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位置
| (行政区位+地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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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点
| (山谷型取80倍坝高,平地型取40倍坝高。可附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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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库容
| | 设计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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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等别
| | 坝体类型
| 透水 不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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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时间
| | 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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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生产时间
| | 主要原料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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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排尾量
| | 辅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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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年排尾量
| | 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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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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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批复文号
| | “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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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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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换)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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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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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换)发时间
| |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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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机构名称及定员
| |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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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 主要负责人
| 环境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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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姓名: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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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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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主要填写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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