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检查力度,专项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效结合。
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盲区和死角。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七大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一是3月源头企业服务及以种子市场为主的春季行动;二是4月、8月的禁用农药、毒鼠强清查收缴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购入使用专项整治;三是5月、8月的农药、水溶肥料标签专项整治;四是6月、11月卫生杀虫剂专项整治;五是7月农产品生产基地投入品购入、储存、使用和可追溯专项检查;六是8月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七是9月、10月以生产经营档案为主的秋季市场整治。
(六)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
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度拓展案源渠道,确定排查重点,认真分析排查,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农资打假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件。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限期查办。要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消除危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
(七)加强两法衔接,严惩犯罪行为。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
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在查处农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八)创新监管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