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七)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八)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九)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履行行政诉讼。
(十)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二)除上述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件起草,负责财务、文秘、档案、信访、保安、“两会”议案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计划统计审计质量检查与复核;负责审计信息及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法制宣传、行政诉讼、案件催办和批复以及政策法规的收集整理汇编;组织和指导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组织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负责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汇总,撰写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协助抓好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负责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计,负责审计乡镇政府财政收支、使用效益以及地方财税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