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组织编写《畲族语言》系列丛书;负责协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过程中涉及民族宗教事项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口支援和扶贫的有关事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社会和谐服务。
(九)会同有关单位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确认少数民族成份和审核民族成份变更,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宗教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负责局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负责文书处理、会议事务、信息综合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担综合性的文字工作;负责信访、档案、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接待、保密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二)民族科。负责有关民族方面统计工作,掌握分析民族地区经济情况,检查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特殊政策;承担畲族古籍收集整理、语言编辑出版、服饰传承弘扬、传统体育推广等工作,协助推动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民族发展项目储备、申报,参与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事宜,监督检查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宣传民族政策,办理民族成份确认,审核民族变更等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负责组织全县民贸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