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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指导“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1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县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县水利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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