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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落实国家、省、市、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职责。

  (三)增加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市、县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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