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适合的原则。“适老性”住房改造要根据受助老年家庭的居住情况和老年人的特点,在有限的预算内选择最适合、最迫切的需求进行改造,要在“安全、方便、整洁”上下功夫,从而提升老年家庭居住质量,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的适宜度。
2、坚持自愿改造的原则。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老年人家庭成员必须自愿申请“适老性”住房改造,接受和遵守“适老性”住房改造前、后的约束条件和规定,签署有关的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坚持房屋改造不影响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确定的老年家庭的住房条件与环境要附合“适老性”住房改造的环镜与结构要求,特别要注意不能占用公用部位或影响他人使用的情况。
三、“适老性”住房改造户的初选标准
“适老性”住房改造的受助老年人和改造的住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受助老年人应年满70周岁以上,并为低保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没有或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支持,其中优先照顾困难孤老、重点优抚对象。
2、改造的房屋以居住条件恶劣、年久欠修的老式住房为主,受助的老年人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拆迁规划。
3、接受“适老性”改造的家庭如需老年人迁出改造的,还应有自行在他处临时过度1-2个月的条件和能力。孤老由街道负责在邻近的养老机构过渡。
四、项目管理与组织保障
本项目由市民政局牵头,并通过邀标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开展培训、咨询、督导和评估等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是本辖区“适老性”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一)市民政局
1、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各区县改造名额;
2、落实项目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和使用规范;
3、明确区县的任务指标和考核办法。
4、组织拟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应标培训和项目操作培训;
5、制定项目标书,负责对市级配送项目的招投标;
6、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7、开展项目抽查、验收和评估。
(二)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1、作为“适老性”改造项目需求方,做好招投标项目的立项、监管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