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工商消〔2012〕1号)
各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切实提高诉求办结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切实提高诉求办结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日常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且经营者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请求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相关证据;
3、被诉方有涉嫌违法的行为;
4、申诉方应当是消费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申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第四条 单纯涉及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生活消费产生的消费争议,或是单纯涉及经营者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按照一般投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办理。
第五条 12315指挥中心通过12315专线电话(语音)、短信、来人、来函、传真、互联网络相对集中受理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各区局投诉台、工商所投诉站通过电话、来人、来函、传真等方式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应严格区分申诉与一般投诉的不同,做好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消费者申诉由指挥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直接分流给辖区工商所,工商所发现分流的申诉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于发现当日及时将申诉件退回指挥中心,同时明确具体管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