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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制定建筑节能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中确需进行变更的,在保证不降低建筑节能水平的情况下,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

  六、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施工方案等制定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方案,严格进行监理。施工不符合要求,不得签字确定,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七、强化进场管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应当共同对进场的外门窗进行验收,并在监理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外门窗相关节能指标检测报告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查。凡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外门窗,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八、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外门窗,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规定的外门窗。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外门窗的节能性能和施工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监控,重点从施工现场进场节能门窗质量验证把关入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检查。要将建筑节能门窗与洞口结合处和门窗洞口的保温列入重要督查内容,对门窗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内容错漏缺项的工程,坚决不予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十、对进入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产品,实行认定推广制度和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制度。定期发布符合我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门窗产品认定推广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宁夏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门窗产品,鼓励优先采用其中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十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采购、招标《目录》所列的门窗产品。门窗产品选用后,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节能门窗产品设计图、安装节点大样图和选用标准图,交设计单位审核并纳入施工图。对应采用《目录》所列门窗产品而未采用的工程,不予建筑节能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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