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2]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筑节能门窗的应用,提高我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门窗能耗约占建筑围护结构能耗的50%,是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的重要部位,提高门窗的节能性能是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区建筑门窗产品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性能标识混乱,以次充好,施工中擅自变更降低热工性能,施工粗糙。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提高,急需加强节能门窗应用的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外门窗的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08)(适用于65%标准执行地区)、《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DB64/047-1999)(适用于50%标准执行地区)和《关于宁夏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建(科)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设计选用的外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能及其他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限值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里必须注明门窗传热系数K值或能效级别、开启形式及玻璃规格。在选用门窗材料、规格及技术性能指标上,应切实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门窗产品市场供应能力。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对门窗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为了满足设计要求,选择门窗材料、规格及技术指标严重脱离我区实际,无法实施的,不予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