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的批复
(皖政秘〔2012〕134号)
省教育厅,宿州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关于筹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的请示》(皖教发〔2012〕6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的请示》(宿政〔2011〕28号)悉。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皖政〔2009〕125号)规定和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经研究,同意在安徽省宿州卫生学校的基础上筹建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筹)由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宿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
二、宿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院筹建工作的领导,按照高职院校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制定筹建计划,切实加大投资力度,积极落实办学经费,加快编制学院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筹)要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着力增强办学实力,逐步提高办学水平,力争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式建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