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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政发〔20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的通知》(浙林资〔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及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大意义。“十二五”期间是实现“全县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森林蓄积量增加200万立方米”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和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立我县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考核目标,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此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本年度内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采伐限额是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现状及“十二五”末要求达到森林的资源保有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营林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机动限额由县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调配。各乡镇(管理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村,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需要集中采伐林木的,可以单列少量采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报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营林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由乡镇(管理区)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向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森林经营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国有林场应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自主管理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监管。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根据我县非商品材发证率低的事实,各乡镇(管理区)要控制好木材生产计划,确定好木材生产计划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林业厅备案。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要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由乡镇(管理区)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在森林经营和管理中,要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2011-2020)》进行操作,细化森林功能,对不同类型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同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效益。要坚持分区管理策略,加强重点部位森林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原则上“三沿”(沿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第一层山脊;沿瓯江一级支流、飞云江干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沿景区及城镇周边)重点区块的天然生态公益林不安排采伐作业,人工造林的生态公益林要严格控制采伐作业。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我县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应能力,合理确定木材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促进森林资源与木材经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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