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要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5、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6、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红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案后回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二个月内,由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
2、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最严格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点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5、对本区企业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AAAA级以上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检查;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检方式;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二)AA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不作重点监管。
(三)A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整改不彻底限制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拒不整改的降为A级。
(四)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1年内不得在全区参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和人员,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五)建立工程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规违法经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企业和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直接进入A级单位类别,两年内限制新承接工程。
第三十二条 外埠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参加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