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后,产生基础分数(按3000分计),其所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息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得分与扣分,结果连同基础分构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在同类型企业中的信用分值排名情况决定。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所占比例约为10%、20%、60%、10%确定AAAA级、AAA级、AA级、A级企业的评定分值,并按照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年度评定是依据年度评定指标以企业近三年所得信用分数为准,对所有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更新,之前所得分数进入企业历史业绩或不良行为库。动态评定是依据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依据企业当前的信用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申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AA级单位和人员,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的市场不良行为,应当纳入年度等级评价;
对于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直接进入AA级单位;对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涉及到且没有产生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除进行正常的年度信用评价外,应做注明,并作为第二年必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