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
(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
(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 确定公示信息期限的规定:
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记录期为一年,从获取记录最新信息算起;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公示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保存。
第二十条 记录信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职能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记录信息的规定:
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对于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保存期限执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保存期一般为3年,从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之日算起;一票否决信息保存期为5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将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一般不对任何部门及个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