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1、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
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及基本的财务指标;
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
5、取得的行政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
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信用记录;
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表扬的情况;
(二)企业产值增长情况;
(三)参建工程获奖情况(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或专业、市、县设立的奖项);
(四)工程管理评选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及节能样板示范工程情况;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以各级检察系统通报为准);
(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良诚信行为;
(五)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变更资质信息的行为;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确认的其它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