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 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 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录入。信用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