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110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组织修订了《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地级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升级和完善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平台。其他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