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把环境准入关。
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依法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和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公布排放状况。对于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区域和行业,严格限制增加污染物的新建项目。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发挥示范区科教资源优势,建立环境保护科技专家库与科研机构信息库,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问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研发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积极推进环境科研成果的推广及转化。支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土壤修复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研发和示范一批新型环保材料、药剂和环境友好型产品,促进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四)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程。
围绕国家“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工程、农村环保惠民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及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重大环保工程,组织各地根据实际,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按国家规定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对非居民用水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制定《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排污量的认定程序,设立排污权交易平台,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适度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工作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环保产品比重。选择涉铅等重金属污染以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六)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
以政策推进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经费安排。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强化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融资机制,推动建立财政投入与银行贷款、社会资金的组合使用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直接、间接的融资方式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发行债券或改制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
(七)严格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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