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推进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示范区不同地区主要环境功能差异,以维护环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态安全、保障食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结合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示范区环境功能区划。加大对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地区的环境治理力度,结合环境容量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对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土壤侵蚀和养殖污染防治。对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依法关闭或迁出污染企业,实现污染物“零排放”。保护大别山区、皖南山区以及其他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开展示范区内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工作试点,研究制定生态补偿经济政策,逐步建立示范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城乡和区域统筹,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特殊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各地要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工程建设。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运作模式。探索中小城镇低成本、高效、二次污染少的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和管理运行机制。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3.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以基础、保障、人才等工程为重点,推进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优化手工监测方法,形成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区域污染物传输“三位一体”的环境监控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部分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污染物监测及发布工作。建立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各类数据库系统,完善部门数据共享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和机动车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统计、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市县环境基础监管能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提升环境监测站点的自动监测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环境监测覆盖率。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初步建成示范区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纳入示范区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实行评选评优环保“一票否决”。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等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所在地政府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建立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