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六条 (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 (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 (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 (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 (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