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 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为确保省级储备食盐的安全、完整,省盐业总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