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阶段。
省、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对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按照职责权限,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适时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积极整改问题。
各地对核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争取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力量拆除、复耕复绿或完善相关手续;凡整改不力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认真督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通过异地交叉互检等方式,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工作。在督查验收期间,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报,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组织查处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组织直接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责任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凡是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