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草案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报请合法性审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县法制办审查的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
(四)公开征求意见材料(含听证会、座谈会笔录)。
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上报时还应随附风险预评估报告。
对报送材料不全的,起草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予以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不予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根据不同情况需作出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公布
第十九条 县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应自收文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前款所涉的时间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县法制办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对于征求或者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由县法制办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出具通过审查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内容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