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令
(第1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代县长: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奖惩和人事任免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三)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根据本县工作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法制办)是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有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