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七条 厦门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1.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4.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评奖条件的,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八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厦门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厦门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厦门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厦门市专利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 厦门市专利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专利权人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二)推荐申报。鼓励各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 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