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造与运用,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专利奖,对在厦门市辖区内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专利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项、福建省专利奖项和厦门市专利奖项;
(五)该专利已在厦门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