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认定。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锁定上报的基层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此项工作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制定计划。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债务化解计划,以确保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市医改办会同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及时制定本县(区)、开发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监察局备案。
(二)落实政府投入,制止新债发生。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121号)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综合补偿。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的申报程序,一旦批准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明确管理责任,分类逐步化解。市、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区)、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于2011年11月30日前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