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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本县(区)、开发区实际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各县(区)、开发区医改领导小组与市医改办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开发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负责对各县(区)、开发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结合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区)、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债务化解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二)资金来源。各县(区)、开发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七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加大对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各县(区)、开发区医改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在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将债务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和市监察局。此项工作须在2011年11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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