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遗留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副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负责组织实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医改办负责(联系电话:5790531,传真:5790532)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