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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措施,提供消防工作坚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县区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行业、系统、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上级政府每年要与下级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渠道,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要将公安消防部队专项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接受社会捐助、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和利用国外贷款为补充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和要求,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使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南宁市城市消防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检查辖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辖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研究部署落实辖区消防工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并结合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区和其他乡镇建设同步实施。组织、督促辖区各单位依法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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