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申请,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均由项目法人主持;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可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后,中小河流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为竣工验收和交接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一年之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其中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的治理工程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治理工程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省水利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省级抽检,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临时度汛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抓好安全度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