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年终须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报送所辖地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于8月底报送下一年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二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地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及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项目下达。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信誉良好、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