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行技术审核制度。省水利厅委托中介机构作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规范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联系单;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核联系单要求,负责组织好初步设计的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审核单位应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涉及省界河流的治理项目,还需报请流域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批复。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上报工作。初步设计上报审批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相关防洪(治理)规划文本及批复;
(二)初步设计(报批稿),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件;
(三)履行征地、环评、水保、选址等相关程序的凭证;
(四)县级及以上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审批。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堤线走向、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或断面结构型式、工程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来故意缩减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综合治理长度等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各地按照专项规划提前实施规划内的治理项目。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将给予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筹措落实,中央、省给予补助。中央资金总量上按核定投资额30%的比例补助,当年一般按不高于核定投资的25%给予补助,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
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