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地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地应积极落实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项目建设为契机,以中小河流为单元,明确或组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切实承担好建后管养职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领导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责任科室等责任单位人员,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前期投入,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进展,加强项目储备。
第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应坚持规划先行。凡未编制规划或规划中未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堤线布置、堤距的治理项目,必须编制项目所在中小河流的防洪(治理)规划。中小河流防洪(治理)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结合中小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利益,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堤(段)的防洪(治理)标准;要按照“宽处不缩窄、窄处要拓宽”的原则,科学划定堤线位置。
第十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根据经批准的中小河流防洪(治理)等相关规划和中小河流专项规划开展,不得擅自调整防洪(治理)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不得擅自缩小专项规划确定的综合治理长度等建设规模。初步设计应由水利水电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初步设计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等开展编制,满足安全第一、人水和谐、因地制宜、绿色生态、经济可行的理念,做到安全、生态、经济的有机结合。必须进行带状地形图测量,以及堰坝、堤线位置的地质勘探,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勘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