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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联合检查从4月份开始,6月20日前结束。其中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处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负责资质条件和建筑材料管理方面的检查,并抽检建筑材料质量。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搅拌站专项检查中对联合检查名单中的搅拌站进行混凝土生产质量、试验室的专项检查,并抽检混凝土试块。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专项检查的组织方式根据本区县情况自行决定。
  (二)检查时间
  请于2012年 6月20日前,将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汇总到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混凝土试块与建筑材料质量的抽检数据在务必于2012年7月10日前汇总到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三)区县组织的专项检查费用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专项检查涉及到的混凝土原材料、试块检测费用由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支付,检测机构由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安排。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配合,严格执法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委内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搅拌站点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纠正,依法查处。
  (二)主要检查内容
  1.资质条件:证照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有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以及与混凝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试验室负责人和试验员(工)情况;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台帐及购置发票等)。
  2.原材料质量:原材料采购手续及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原材料使用前是否按标准要求履行复试检验,有无未进行复试或者复试批次不足、复检记录不规范的行为;砂石采购使用是否合法,有无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3.生产质量管理:搅拌设备称量系统校准情况;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计量偏差是否符合要求;施工配合比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搅拌系统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配合比;混凝土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留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现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取样检测。
  4.试验管理: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检定(校准)情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工作场所、检测环境温湿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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