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时,可以根据保障人群的特点,考虑适当减少机动车停车位,增加自行车、助力车的停放场所,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极度缺乏的地区,可以尝试将改善城中村居民住宅条件与公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大力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技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保护资源和环境。
(四)创新规划理念和手段,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树立精品意识,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在项目定位和风格上力求突破,改变目前规划设计风格单一、形象呆板的情况;在设计手段上,要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注重城市传统风貌和轮廓的保护,挖掘城市内涵,突出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一)超前谋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各地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滚动编制进度,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详细规划的提前储备。
(二)严格程序管理,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强调集体决策过程,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批准和修改工作程序,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对于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地块,必须履行法定的调整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积极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做好服务。要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增加弹性,要在不失规划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