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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建规〔2012〕4号)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布局应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环境宜居、就业方便及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基本齐全的区域,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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