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凡存在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规定停止执行或对相关表述进行修订。有关工作要按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订清理措施和实施方案,梳理清理目录,明确清理标准、承办机构及人员,确保清理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2396330)反映。
附件1:文件目录
附件2:《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文件目录
一、《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
二、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8〕45号)
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15号)
四、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16号)
五、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17号)
六、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粤财采购〔2009〕10号)
七、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采购〔2009〕13号)
八、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已清理文件共10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