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
(沪价管[2012]005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规定的函》(沪交财函[2011]3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的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连续停放计费时间,由现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12小时计费,调整为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超过部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