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财政局为项目资金管理、预算审核、绩效评价及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出具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对项目预算方案进行绩效审核;组织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物资采购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资产;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五)市监察局为行政监察部门,对各个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六)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平台、政务信息交换中心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以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资源共享为原则,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一)涉及民生工程的信息化项目;
(二)涉及提供方便群众和企业网上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三)涉及基础性资源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涉及国家或省要求建设的重点信息化项目;
(五)有关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的信息化新建项目;
(六)有关网站和办公系统升级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要遵循标准统一,注重实效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系统应用考核机制,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在项目运行、应用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用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须按照规定共享本单位的软硬件、网络和数据等资源。
项目建设和应用有关标准、规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市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如下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