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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1〕97号)


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流程,在“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注重绩效”原则下有序部署和建设电子政务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含基建配套智能化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建立市电子政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项目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以及完成相关建设任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全市项目建设日常工作,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在全市发展方向、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写和推进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发展规划,规划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编制全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法律顾问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局为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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