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不进行招标项目核准程序。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不进行招标项目,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抢险救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适宜招标的认定意见,连同不进行招标申请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不进行招标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招标核准意见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招标方案调整。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通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后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2.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3.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持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向原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非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不得调整招标方式。
  二、完善资格预审管理制度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指由资格后审委员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改进投标和评标机制
  (一)投标人数量的设定,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控制有效投标人数量。投标人数限制一般只设下限(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人),不设上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