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进行招标项目核准程序。符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条规定,申请不进行招标项目,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抢险救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适宜招标的认定意见,连同不进行招标申请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不进行招标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招标核准意见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招标方案调整。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通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后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2.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3.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持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向原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非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不得调整招标方式。
二、完善资格预审管理制度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指由资格后审委员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改进投标和评标机制
(一)投标人数量的设定,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控制有效投标人数量。投标人数限制一般只设下限(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人),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