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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1〕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贯彻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一)招标范围和标准。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核准招标范围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内容,且增加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招标方式核准程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招标核准意见,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调整招标核准方式的,按该程序办理。
  1.报批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严禁以资金不足为由、故意漏项等形式,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为若干个项目分项报批,规避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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