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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在编在册人员纳入《中山市镇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人社〔2011〕100号)的实施范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具体按《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府办〔2011〕80号)执行。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用制,由市卫生局会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公开择优选聘,每届聘期三年。
  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设置。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精神,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督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以镇区为设置单位,原则上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比例标准配备,其他岗位如中医、药剂、检验等人员按实际需求配备。各站点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数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
  (二)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首次聘用采取竞聘上岗方式推进。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服务需求设立岗位,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全市统一的人员准入标准。竞聘在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在职人员中进行,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凡通过竞聘获聘的,按其竞聘岗位或职务进入相应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收入和续聘重要条件。未聘满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告知和申请。
  各镇区应将竞聘有关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布等形式,在接受竞聘申请10个工作日前告知所有符合竞聘条件的工作人员并留取凭证。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四)审核与确认。
  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各镇区对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
  (五)竞聘上岗。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竞聘上岗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核准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数,结合实际岗位需求情况,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竞聘上岗,统一组织笔试,由各镇区负责考核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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