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1〕8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反映(市编委办联系电话:883289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8328005,卫生局联系电话:88360617)。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的意见
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原则,创新编制管理方式,以镇区为主导,全面推进核编定岗工作,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出能进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市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即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卫生服务站。
三、核定机构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镇政府(区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办、卫生局等按《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卫生服务站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具体如下:
(一)以各镇区为单位,原则上按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8名医务人员标准核定编制总量。
(二)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外,原则上由各镇区按实际服务人口配备医务人员到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具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