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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市住保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市住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搬迁。
  第四十九条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三)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住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过程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租公租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市住保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各镇公租房项目资金和土地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的,对市属各部门工作职责不落实、推诿扯皮的,对其负责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市、镇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市住保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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