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住房及其他资产状况证明;
(四)收入状况证明;
(五)《诚信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部门。
(四)复核:市住保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部门应将复核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部门。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部门提出异议,市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市住保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市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