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17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住房保障采取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租赁补贴方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四条 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住保部门”)负责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订住房保障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订相关配套实施制度,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住保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住房保障需求登记、申请人资格核查、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物业管理、公租房租赁等日常服务工作。
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保部门制定的公租房分配预案进行评审。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以下称“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协助市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