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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七)国控企业落实企业责任及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听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2-4家国控重点企业。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时间:2011年11月25日前;

  (二)检查时间:2011年11月25日-12月5日。

  五、有关要求

  (一)自查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记录,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自查结束后,各地要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编写自查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请各地州市环保局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自查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厅监测监察处。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徐江萍

  联系电话:0991-4165418(兼传真) 18099226192

  电子邮箱:jcc_xjepb@sina.com

  附件: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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